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(OECD)

作者:综合研究中心  更新时间:2007-04-04

OECD(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)的前身是1948年4月由西欧十几个国家在巴黎成立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。1960年12月14日,加拿大、美国及欧洲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国等共20个国家签署公约,决定成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。在公约获得规定数目的成员国议会的批准后,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61年9月30日在法国巴黎正式宣告成立,简称经合组织或经合发组织,总部设在巴黎。到1998年底共有29个成员国。OECD的宗旨是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,推动世界经济增长;帮助各成员国制定和协调有关政策,以提高各成员国的生活水平,保持财政的相对稳定;鼓励和协调成员国为援助发展中国家作出努力,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经济状况,促进非成员国的经济发展。OECD的出版物有《经合组织活动》(Activities of OECD),秘书长年度报告;《经合组织消息(月刊)》(News from OECD);《经合组织观察家,双月刊》(The OECD Observer);《金融统计》(Finantial Statistics);《经合组织经济调研》(Economic Surveys by OECD);《外贸统计(月刊)》(Foreign Trade Statistics);《经合组织经济展望(半年)》(OECD Economic Outlook)等。均为英、法文。

OECD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。理事会分为常驻代表一级(各成员国代表团团长具有大使级资格)每周举行一次的会议和部长一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会议,负责处理该组织总政策的各项问题,以及决定成立附属机构、批准预算等。理事会的决议和建议须经全体成员国同意。(2)执行委员会:由理事会每年选举14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,研究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。(3)秘书处:设有秘书长和副秘书长,负责处理经合组织的日常事务,为理事会、执行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机构服务。OECD的主要活动包括了成员国经济政策的所有方面。该组织下设200多个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,负责各个领域的具体工作。1970年OECD设立了环境委员会,该委员会不仅从科学技术角度讨论环境问题,还从经济和贸易的角度进行讨论。OECD经常讨论研究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前景,并就国际经济、金融及贸易等方面的变化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。该组织提出的政策建议和制定的文件对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,但事实上对成员国的政策和行动有很大的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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